钜沃课堂|称呼一名法官的正确姿势

作者: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黄宇律师

记得原来在法院工作时,曾被一个当事人亲切地称呼为黄警官,也曾被当事人喊为黄律师。在转身成为律师后,我发现很多当事人确实对法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长、庭长之间的称谓和职务分不清,也搞不懂其中的区别。

胡乱地称呼,难免会造成尴尬的场面。例如有的当事人在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流时直接赠与“庭长”头衔,而名副其实的庭长此时正立于一旁。

其实,在较长的时间内,中国并没有“法官”这一称谓,而是袭用前苏联的的“审判员”。在195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为了与旧司法划清界限,取消了“法官”称谓。一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官方才开始正式承认并使用“法官”这个称谓。

问:审判长与法官的关系

现在,可以把“审判员”等同于“法官”,但实际上“法官”的外延更广,是包括“审判员”在内的职务群体的集合。

按照2019年修改后的《法官法》,法官所对应的职务包括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并取消了此前的“助理审判员”这一职务。但增设的“法官助理”不属于法官序列,不是法官职务,其任务只是辅助法官的审判工作。

曾经的“助理审判员”这一职务带有时代的特色。

现在法官的各个职务均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而此前的助理审判员任命条件较为宽松,法院人员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后(后改为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即可由本院院长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行使审判权。

助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时,在法律文书署名落款为“代理审判员”,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落款为“审判长”(但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时,助理审判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被取消后,“代理审判员”也相应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所以,读者应该明白了“审判长”是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案件时负责该案法官的临时称谓,一般是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可以是院长、庭长或审判员等各种职务。但“审判长”并不是法官职务,组中一个合议庭的法官中,也只有一个审判长。

虽然此前的司法改革中,部份法院将“审判长”设为带有法官职务性质一职,并与审判权限、工作待遇挂钩,但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上的支撑,也未能持续施行。

在2019年修改法官法时,草案取消了“审判长”“审判员”长久以来的称谓,全部代之以“法官”。但因此条修改意见最终未获人大常委会通过,目前的法律文书上仍然以审判员、审判长称谓署名。明白了这些区别后,就应该知道准确地称呼法官了。

知识点:法官的敬称

在国外,人们对法官的称呼非常尊崇。在美英两国,人们一般称大法官、高级法官为 "Your honor”、“Your Lordship" “My Lord”,或对大法官称为“Justice”。对区域法院法官使用“YourHonor”相称也是个不错的选择。不过,直接称法官为“judge”,特别是在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会被认为是缺乏礼貌、不专业的表现,当事人或律师甚至会遭到法官的训斥。

我国此前称呼法官为“审判员”、“审判长”,现在既可以这样称呼,也可以“法官”相称,都没错。 因为历史传承的原因,我们国家对法庭上法官的称谓并未形成特别的敬称,不过法官尊称的设计似乎是个不好搞的事情。呼为法官大人,法官同志,法官阁下,法官先生或女士?都有点不恰当的感觉。

较为实用的,大概就只有“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审判长或尊敬的法官”这种表达方式了。当然,如倾向于按职务以庭长、院长、专委等相称,也是种不错的选择,但最好别乱送帽子。

至于“司法民工”这一法官的最新称谓,是辛勤而尊敬的法官们面对堆积如山案件时无奈的自嘲。如要使用,敬请三思而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